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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印發修訂后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新版《辦法》的實施,將對綠色低碳發展、兼并重組推進、工藝流程結構優化等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重大議題產生重要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本文將過新舊兩版《辦法》的對比,從多個方面對新版《辦法》的特點進行簡要解讀,僅供參考。
產能置換范圍擴大
2018版第四條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2021版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長三角地區是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珠三角地區是指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范區等。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
敏感區域調整為重點區域,將置換主體范圍擴大為重點區域,一些置換項目多,但位置不敏感的區域也被規劃進本次規定的范圍內。意味著不僅考慮發達區域的鋼鐵產業升級,還重點關注一些污染嚴重的欠發達鋼產區,對產能(設備更新)的同時突出了環境的重要性。
對產能置換的設備主體情況增加要求
2018版第五條
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2021版第五條
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2021年新版對“品質”、“合法化”增加更詳細的說明和規定,一方面目的在于真正提升產能置換品質和效率,另一方面真正促使產能置換能夠達到“以合法換合法”,“產業升級發展”等。
新增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
2021板第六條
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版在2018版基礎上新增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的要求。并開始規定了置換數量和具體內容,明確其置換細則。無論其技術和目的,對長流程鋼企做出進一步限制。而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等項目則“一事一議”上報,則考慮到產業發展的優勢和影響。
置換比例大調整
2018版第六條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2021版第七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1.1:1。
2021版較2018版整體調整較大,并做了更詳細的要求和說明,由敏感區域1.25:1調整為1.5:1,其他地區未做詳細要求調整為1.25:1。但新增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的優惠政策,其置換比例分別為1.25:1、1.1:1,將鼓勵企業推進實質性兼并重組的信心和決心。
新增可實施等量置換情形、產能受讓企業數量限制
2021版第七條
可實施等量置換:(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五)對利用礦熱爐(RKEF)+AOD生產不銹鋼項目的煉鋼產能。
2021版第八條
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多家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嚴格限制產能受讓企業數量,從源頭防止隱形的新增產能,以及不合規產能交易。
新增產能置換方案需經具有冶金專業
2021版第九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2021版第十條
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所屬中央企業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新增第三方機構評估,進一步確保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
“十三五”時期,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行業仍存在粗鋼產量增長過快、兼并重組進展緩慢、綠色低碳發展水平仍需提高等問題。新版《辦法》修訂后,將促進鋼鐵行業加快適應為實現“30·60”碳目標而實施綠色低碳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來源:今日鋼鐵 作者:張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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